来源:开云网站 发布时间:2025-01-09 10:50:38
小刘(化名)应聘某生物公司,体检查出乙肝后遭拒录!小刘以该生物公司涉嫌乙肝就业歧视相关理由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索赔相关损失3.7万元。
今年3月,小刘(化名)利用互联网求职平台应聘某生物公司PE助理工程师(机械图纸优化方向)一职,并顺利通过面试。入职体检前,该生物公司明确要求小刘要检测乙肝五项。小刘向该生物公司提交入职体检报告后,小刘被告知不能入职,理由是小刘有乙肝,不能接触公司的产品。
对于遭遇该生物公司不公平的对待,小刘内心既愤怒又无奈。事实上乙肝在日常不会传播,可以正常参加工作在公益组织“益友互助”和律师协助下,小刘决定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该生物公司赔礼道歉以及赔偿误工损失费+体检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约3.7万元。
小刘向该生物公司应聘职位为PE助理工程师,顺利通过了该公司的面试且得到录用通知邮件。小刘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到医院做上岗前体检,但该公司的入职体检项目中包含有国家部委(人社部、卫生部和教育部)禁止检查的乙肝项目。小刘还格外的注意到一个细节,“乙肝五项”字样被红色重点标记着。由此可见,该公司排斥的意途非常明确。
2010年人社部、卫生部、教育部三部委就已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
各级各类教育学习管理机关、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可以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不可以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该生物公司在小刘的体检结果出来后,以小刘有乙肝为由,拒绝了小刘入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小刘各项体检结果均为正常,说明其身体属于正常的健康人。该生物公司明目张胆不顾国家相关禁令,要求小刘检测乙肝项目,并以有乙肝为由变相剥夺小刘的平等就业权利,已涉嫌构成对小刘平等就业权的侵害。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中关于侵害他人人格权的构成要件,该生物公司涉嫌歧视身体健康的。小刘被该生物公司拒录入职后,小刘彻夜难眠,产生了极大的心理障碍,甚至抑郁情绪,其心理上对以后的工作、求职产生了消极影响,不知何去何从。所以说,该生物公司的行为给小刘的精神造成的侵害后果严重。
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118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小刘也认为,该生物公司涉及企业员工数众多,且作为工业经济发达地区大规模的公司,不但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作出表率,反其道而行之,应该给予重罚,以儆效尤,所以提出约3.7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合法。
该案于2025年2月10日下午15时30分在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开庭,欢迎各位关注。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